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受贿与索贿管理规定

受贿与索贿管理规定

发布日期:2018-07-12 14:59:12

 

山东京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文件

 

京博控股集团字[2018]10

 

关于印发《受贿与索贿管理规定》的通知

 

各公司、各部门:

现将职工代表大会、股东会审议通过的《受贿与索贿管理规定》印发给你们,望认真贯彻执行。

 

 

 

二○一八年六月二十四日     

 

 

 

主题词:印发  受贿  索贿  管理  规定  通知  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
  总裁办公室 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2018年624印 

印:15份

 

受贿与索贿管理规定

 

第一条  公司职工因工作接受他人现金、有价证券、贵重礼品等主动上交财务的,由财务报备廉政督察办公室。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视情节给予当事人上交资金或实物价值的50%--100%的奖励并通报,同时报备集团总裁办公会。

对行贿方取消合作资格,并根据签署的《廉洁承诺书》进行处理。

第二条  公司职工因工作接受他人现金、有价证券、贵重礼品等,经核实确认的,取消行贿方合作资格,根据签署的《廉洁承诺书》进行处理。并对受贿人按照受贿金额的10倍进行收缴,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。

第三条  公司职工因工作向他人索贿经核实确认的,保留行贿方合作资格。并对索贿人按照索贿金额的10倍进行收缴,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。